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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4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1年6月19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 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及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八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鼓励政府出资人代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所持有的权益不分取或少分取红利,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第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结果等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原则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核定投资概算。

  国家对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中央单位项目;

  (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

  (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

  (四)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他项目。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核报国务院批准。

  对于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批准情况等,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联合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或附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申报。

  地方申请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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