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3月30日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40人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0人
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