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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6号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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