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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0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外交部;

  “(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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