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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第17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
  2020年9月25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 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交易清算、交收、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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