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
为实现法官员额精细化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法官员额配置、调整、管理机制,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
法官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员额配置总体以省(区、市)为单位,不得超过中央设定的比例范围。
二、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定总量内统筹管理,原则上以设区的市(地区)为单位,在省级范围内合理分配、动态调整;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将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员额一并纳入统筹管理。
省、自治区内设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辖区内的法官员额进行统筹配置、动态调整。
三、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配置,以核定编制、办案总量、法官人均办案量为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