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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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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官管理制度,不断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建立能进能出的法官员额管理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员额退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人岗相适;

  (三)业绩导向;

  (四)能进能出;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法官退出员频,包括申请退出、自然退出、应当退出三种情形。

  第四条 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

  第五条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员额: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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