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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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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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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


法发〔201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为深入贯彻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和《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妇字〔2017〕13号),在深化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加强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的协同配合,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加以落实。

  1.各级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在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以及反家庭暴力等方面充分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法院诉讼与妇联组织调解有效对接的工作机制,促使婚姻家庭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同级妇联组织建立健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婚姻家庭纠纷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和妇联人民调解员、社会调查员等人员的选任和培训计划等。

  3.各级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密切家事调解领域的合作。县(市、区)妇联组织加大工作力度,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加强法律、心理、社会工作、妇联维权等领域专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工作,深入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人民法院鼓励支持妇联组织参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开展特邀调解合作时,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

  对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特邀调解的案件,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工作的专业优势和传统经验,认真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妇联组织、人民调解员应就案件进展情况与人民法院保持联系,及时告知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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