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跳转条     字体:放大缩小
跳转条     字体:放大缩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已经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7日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

  (二)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三)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

  (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

  (五)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六)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实行监督,应当遵守有关人民监督员回避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