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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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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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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中对危险标的物加强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在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中对危险标的物加强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法办〔2019〕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日,个别地方法院在对化工类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过程中,未明确安全风险管理责任,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在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中强化安全监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如有其他更适宜的财产可以保全或执行,人民法院一般不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标的物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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