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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号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月28日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制度,应当包括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程序、须知或者管理制度。

  第六条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舶装载手册或者稳性计算书中应当列出所载货物安全适运的典型工况。

  第七条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有关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书的要求。

  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固体散装货物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保证船员熟悉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告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报告程序。

  第十条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如果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其托运人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明确货物的分组、分类、危险性、污染危害性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十一条 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卸货完毕后,货物残余物及其洗舱水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禁止排放入水,并按照规定在垃圾记录簿中如实记载。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十二条 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前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内容:

  (一)船名、航次、国籍、始发港、卸货港、作业地点、预计进出港口和作业时间等船舶信息;

  (二)货物名称、组别、类别、联合国编号、总重量和装载位置等货物信息。

  第十三条 拟交付船舶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属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三)载运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的货物,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四)国际航行船舶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五)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书或者文书。

  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在固体散装货物装载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货物信息提供给港口经营人。

  第十四条 需要通过检测获得货物信息的,应当由托运人与检测机构共同对货物进行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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