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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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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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