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1号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陆 昊
2018年12月27日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制定部门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法治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
自然资源部其他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内设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法治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第四条 法治工作机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紧紧围绕部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考虑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拟订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报部党组会议审定。
第五条 法治工作机构在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其他内设机构的意见。有关内设机构应当提供立法项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实践成熟程度等相关材料。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第六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出台类项目和论证储备类项目。
出台类项目是管理工作亟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协调一致,已经起草送审稿并能够在当年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论证储备类项目是指具备一定立法基础,基本制度尚需进一步协调论证,两到三年内可以起草送审稿的立法项目。
第七条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实践中急需出台的立法项目,有关内设机构应当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向法治工作机构提出调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由法治工作机构报部审定。
第八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法治工作机构确定起草机构;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内设机构的,由法治工作机构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牵头起草机构,其他相关机构参加。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责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起草。
第九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机构应当明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时间进度,组织起草专班,落实责任人,及时完成起草工作。法治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条 起草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单位参加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
第十一条 部门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送审稿应当分条文书写,并可分为款、项。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
部门规章一般不分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