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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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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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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对《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黄志佳同志:

  您好!
  《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经相关研究,答复如下:
  您提出,在执行义务人报告财产等程序之前,法院往往无法查明其是否有能力执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将“有能力执行”作为追究拒执罪的前提不妥。
  我们认为,“有能力执行”是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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