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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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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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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24号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0月22日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监督实名收寄的落实。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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