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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22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0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合并,并删除第六条第(一)项,表述为:“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二)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一)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删除第九条第(三)项中的“和环境影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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