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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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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 《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第七条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 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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