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8〕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
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建设新的里程碑。为深入贯彻落实
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更好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效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法全面总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十三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单行法律形式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的改革试点经验固定下来,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审、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正确贯彻执行
人民陪审员法,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制定
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
人民陪审员法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
人民陪审员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以
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为契机,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