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
2018年第5号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14日商务部第1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3日起施行。
部长 钟山
2018年4月13日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如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文件等。
第三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 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工作。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的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起 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起草。草案定稿应经过起草单位司(局)务会审议通过。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同时起草草案说明,并明确文件类型为“规范性文件”,在公文办理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公告”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一般以条文的形式制定,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执行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草案还应当明确列明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仅涉及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列明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宗旨和必要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等有关文件;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合理性、可行性;
(四)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