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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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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法〔2018〕69号


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归国华侨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推进涉侨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决定在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11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1. 试点工作意义。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对于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纠纷解决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2. 试点总体要求。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侨联要共同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侨联备案。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涉侨案件审判工作,发挥好引领、推动、保障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作用。各级侨联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工作,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创新,推动归侨侨眷相对集中的地区和传统侨乡先行先试。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侨联组织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创造性地推进工作,确保改革方向正确、步调一致、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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