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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未检字〔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现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试行。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引导和促进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科学、全面发展,探索建立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点的独立评价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独立评价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未成年人检察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对象建立起来的重要的检察业务类别,是一项新的全面性工作,不仅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其家庭幸福安宁,而且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其职责范围包括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民事行政诉讼、刑事执行监督等工作,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在司法理念、内在规律、职责任务、诉讼程序、评价标准等方面都与成年人司法有着显著区别。由于检察机关现行评价体系主要是以成人司法模式为主导的检察官评价体系和对检察职能的界定方式,无法全面涵盖未成年人检察的特殊职能,不能客观反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量,难以准确体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而且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原则、方式存在一定价值冲突。因此,有必要建立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点的独立评价机制,这是把握工作方向、提升工作质量、确保工作成效,促使未成年人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和特殊检察制度落实到位,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全面保护、综合保护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独立评价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探索,奋发有为,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准确、客观、全面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出评价,切实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科学、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准确把握评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评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殊要求,改变单纯以办案数量评价工作的做法,以工作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少捕慎诉、特殊制度、教育挽救、犯罪预防、法律监督、权益维护等内容,体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绩和成效,引导和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评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独立评价。未成年人司法与成年人司法在理念目的、政策原则、职责范围、工作模式、制度机制、程序方式等方面具有根本性区别,要以本意见为标准分别统计、分开评价,建立与成年人司法不同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独立评价体系。

  (二)综合评价。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全面性,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构建办案数量与办案效果、刑事检察与综合监督、核心数据与案件评查、司法职能与社会职能、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从案件办理、特别程序落实、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专业化、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要避免将未成年人检察简单等同于刑事检察的倾向。

  (三)找准核心。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基本要求,立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作为评价的核心,切实深化专业化建设,更加注重规范化建设,持续推动社会化建设,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机制,稳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健康成长的长远目标。

  (四)因地制宜。充分认识地区情况的差异性,引导各地立足实际,突出重点,争先创优,真抓实干。一方面要鼓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起步早、发展快的地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实践,创新机制;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工作基础薄弱、起步较晚,但结合本地特点,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也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以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整体发展、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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