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按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的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或者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权向被许可人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进入被许可人的机房等场所调查情况,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