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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国银监会令


2017年第3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7年11月8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进出口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定位


  第五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依托国家信用,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支持外经贸发展、对外开放、国际合作、“走出去”等领域。

  第六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第七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秩序,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

  第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强和改进普惠金融服务,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第九条 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当每三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条 进出口银行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构建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基本原则,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二条 进出口银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指在进出口银行担任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在进出口银行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包括部委董事和股权董事。部委董事由相关部委指派的部委负责人兼任,股权董事由股东单位负责选派。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章程修改方案、注册资本调整方案以及组织形式变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议批准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资本管理规划方案、资本补充工具发行方案、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方案等;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内部审计章程、机构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方案;

  (七)审议批准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银行担保业务除外)等;

  (八)审议批准内部管理机构以及境内外一级分支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方案,对一级子行(子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资本金变动等事项作出决议,审议子公司章程;

  (九)决定对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考核和奖惩事项,决定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含董事长)、监事(含监事长)和总经理(行长)人选;

  (十)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进出口银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及制度,审议批准年度报告;

  (十二)积极发挥部际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意见;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在落实国家政策、制定经营战略、完善公司治理、制定风险管理及资本管理战略、决策重大项目等方面的作用,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勤勉专业履职。董事每年应当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

  部委董事代表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发挥在重大决策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部委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书面授权本部委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出现离职、调任或退休等不适合继续履职情况的,由董事会及时提请派出部委确定继任人选。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明确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专门委员会主要包括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其中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部委董事。

  (一)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进出口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对政策性业务开展情况和配套政策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政策建议。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并对风险管理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工作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检查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提出外部审计机构聘请与更换建议。

  (四)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五)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相互兼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第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和管理,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

  第二十条 进出口银行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代表国家对进出口银行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指导进出口银行内部审计和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并有权要求上述内部监督部门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必要信息,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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