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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国银监会令


2017年第2号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3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7年11月10日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开发银行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资产优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开发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定位


  第五条 开发银行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充分运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开发性金融功能,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作用,加大对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开发银行应当坚守开发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以开发性业务为主,辅以商业性业务。

  第七条 开发银行应当遵守市场秩序,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积极践行普惠金融,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等经济社会薄弱环节金融服务。

  第八条 开发银行董事会应当每三年或必要时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制订业务范围和业务划分调整方案,确保符合开发性金融定位,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九条 开发银行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第十条 开发银行应当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结合开发性金融机构特点,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指在开发银行担任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在开发银行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包括部委董事和股权董事。部委董事由相关部委指派的部委负责人兼任,股权董事由股东单位负责选派。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制订业务范围和业务划分调整方案、章程修改方案、注册资本调整方案以及组织形式变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议批准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债券发行计划、风险偏好书、资本管理规划、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方案、内部审计章程和内部审计机构、年度报告等;

  (三)审议批准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银行担保业务除外)等;

  (四)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方案;

  (七)审议批准内部管理机构以及境内外一级分支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方案,对附属机构的设立、资本金变动等作出决议,审议附属机构章程;

  (八)决定对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考核和奖惩事项,决定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含董事长)、监事(含监事长)和总经理(行长)人选;

  (九)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开发银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及制度,对开发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一)积极发挥对外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意见;

  (十二)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每年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应当具有与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以及职业操守。

  部委董事代表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发挥在重大决策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部委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书面授权本部委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履职时,由开发银行提请相关部委推荐继任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明确授权范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包括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其中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包含部委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对董事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开发银行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提出业务调整建议。负责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执行情况以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对服务国家战略情况和配套政策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政策建议。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战略,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对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判断和管理各类风险的经验和能力。

  (三)审计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主要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政策和工作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和评价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聘请与更换建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开发银行激励约束制度和政策,拟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确保开发银行与其附属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十六条 开发银行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和管理,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

  开发银行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开发银行的财务管理、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开发银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开发银行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必要信息,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由总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以及银监会行政许可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开发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置首席风险官、首席审计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等职位协助行长工作。

  高级管理层按照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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