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办发〔2017〕23号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规范司法办案组织运行,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案件类型和复杂难易程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为加强法律监督专业化建设,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临时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指定。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批准决定,并报政治部备案。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为主任检察官;参加同一办案组的,依序或者由检察长指定担任主任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