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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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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7〕20号


本院各单位: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在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的基础上,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

  2.立足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定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明晰审判组织与人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巩固先行先试的改革成果,全面落实院党组关于执法办案的一系列工作要求。

  二、审判组织与人员

  (一)合议庭和审判团队

  3.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每个合议庭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巡回法庭一般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配置审判团队。

  4.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

  5.合议庭审判长一般由资历较深的法官担任,也可以由承办法官担任。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由其担任审判长。

  6.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人员应当定期交流,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7.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可以审理下列案件:

  (1)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2)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3)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本院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4)对本院生效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

  (5)其他有必要由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审理的案件。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审理上述案件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配合审判业务庭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指定分案、审判团队配备、诉讼程序运转、司法公开、新闻宣传等服务保障工作。

  8.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并指导做好其他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按程序层报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

  (5)依照权限签署法律文书;

  (6)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9.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依法调取必要证据;

  (4)制作阅卷笔录,拟订庭审提纲,撰写审理报告;

  (5)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合议庭、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制作并签署裁判文书;

  (8)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落实院党组关于网上办案、司法公开、电子卷宗、案卷归档等工作要求;

  (9)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0.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

  11.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依法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院长或受其委托的其他院领导签署。

  执行死刑的命令由院长签发。

  12.除本规定列明的特殊情形外,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13.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4)受法官指派,协调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

  (5)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调取必要证据;

  (6)根据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7)在法官指导下草拟审理报告、裁判文书;

  (8)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14.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按照网上办案要求及时上传案件材料,具体落实司法公开各项工作要求;

  (5)校对、送达法律文书;

  (6)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专业法官会议

  15.专业法官会议由各审判业务庭室在本部门范围内召集,拟讨论案件涉及交叉领域的,可以在全院范围内邀请相关专业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参与讨论。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6.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下列案件:

  (1)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2)合议庭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

  (3)合议庭拟作出答复或批复的请示案件;

  (4)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案件;

  (5)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决定提交讨论的案件;

  (6)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7)合议庭少数意见坚持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并经庭长同意的案件。

  (三)审判委员会

  17.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内部设立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执行等专业委员会。

  18.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

  (2)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

  (3)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对本院生效裁判、决定提出抗诉、检察意见的案件;

  (4)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5)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6)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8)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9.除讨论决定案件外,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2)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

  (3)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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