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财团法人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及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3 条
本会受理财团法人之申请设立时,应审酌其捐助财产是否足以达成设立目的。
前项捐助财产最低总额为新台币三千万元,现金总额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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