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科学园区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经审核通过後,如因园区内坵块整并、分割或公共设施局部调整位置,致变更原申请内容,依环境影响评估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变更,且得以变更内容对照表方式为之者,科学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亲爱的用户:
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内容,点击登录或注册。
如果您所在单位、机构希望了解或采购法信,请点此联系咨询。
欢迎关注"法信"公号(Legal_information),第一时间获取法律咨询及实务消息。
您目前没有该版块的访问权限,欢迎选择以下途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