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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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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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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退休教职员一次退休金及养老给付优惠存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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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退休教职员一次退休金及养老给付优惠存款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 3 条

  依本条例办理退休之学校教职员,其符合下列条件之退抚新制实施前任职年资,所领取之一次退休金及参加公务人员保险(以下简称公保)领取之一次养老给付(以下简称养老给付),得办理优惠存款:

  一、依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之公务人员俸额表(以下简称公务人员俸额表)支薪。

  二、未曾领取待遇差额、退休金差额,及未支领单一薪给、中美基金、实施用人费率或未实施用人费率事业机构等待遇。

  前项教职员於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所任职务系适用原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且至退休生效日前均依公务人员俸额表支薪者,其所具退抚新制实施前任职年资领取之一次退休金及养老给付得办理优惠存款,不受前项各款规定之限制。

  本条所称退抚新制实施前年资,指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职年资。但由公务人员、政务人员及军职人员转任学校教职员者,其退抚新制实施前年资,分别指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及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职年资。

  第 4 条

  依前条第一项办理优惠存款之退休教职员所具退抚新制实施前公保年资及养老给付办理优惠存款最高月数标准,依附表规定办理。

  前项公保年资未满一年之畸零月数,按比率计算;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第 5 条

  退休教职员每月退休所得依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调降优存利息後,仍超出本条例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致应依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扣减每月所领养老给付或一次退休金优惠存款利息(以下简称优存利息)者,以减少优惠存款金额(以下简称优存金额)方式办理,并依下列规定计算养老给付或一次退休金可办理优存金额:

  一、支领月退休金者:依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八条所定替代率上限计算之金额中,属於养老给付优存利息部分,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定优惠存款利率(以下简称优存利率)计算养老给付可办理优存金额;优存利率为零或优存利息扣减至零时,养老给付不得办理优惠存款。

  二、支领一次退休金者:依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八条所定替代率上限计算之金额,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所定优存利率计算一次退休金与养老给付可办理优存金额。

  三、兼领月退休金者:

  (一)兼领之一次退休金可办理优存金额,加计按兼领一次退休金比率计得之养老给付可办理优存金额,依前款规定办理。但替代率上限金额应按兼领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计算。

  (二)按兼领月退休金比率计得之养老给付可办理优存金额,依第一款规定办理。但替代率上限金额应按兼领月退休金之比率计算。

  前项第三款第一目所称按兼领一次退休金比率计得之养老给付可办理优存金额,指兼领月退休金人员之下列金额:

  一、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者:储存於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银行)及其所属国内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理优惠存款机构)之养老给付优存金额中,属依本办法施行前之原公立学校退休教职员一次退休金及养老给付优惠存款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或原学校退休教职员公保养老给付金额优惠存款要点第二点及第三点规定计算之养老给付优存金额,乘以兼领一次退休金比率所得之金额。

  二、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者:依前二条规定计算之养老给付优存金额,乘以兼领一次退休金比率所得之金额。

  第一项第三款第二目所称按兼领月退休金比率计得之养老给付可办理优存金额,指兼领月退休金人员之下列金额:

  一、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者:储存於受理优惠存款机构之养老给付优存金额中,属前项第一款规定以外之金额。

  二、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者:依前二条规定计算之养老给付优存金额,乘以兼领月退休金比率所得之金额。

  第 6 条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并支领展期月退休金之教职员,自退休生效日至开始领取月退休金前之养老给付优惠存款,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主管机关审定之退休年资、退休金计算基准及退休生效时待遇标准计算之每月月退休金(包括月补偿金),计入每月退休所得内涵後,依前条及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计算养老给付可办理优存金额。

  二、依法定优存利率计算每月优存利息。

  兼领展期月退休金之教职员於开始领取月退休金前,按兼领月退休金比率计得之养老给付,依前项规定办理。

  第 7 条

  退休教职员办理优惠存款,应按主管机关审定之可办理优存金额及法定优存利率办理。但实际储存之优存金额较审定金额低者,按实际储存之金额计息。

  第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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