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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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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电视事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电视节目制作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对提升电视产业技术、推动电视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从事电视事业有杰出成就之个人或团体.

  前项第一款所称电视事业,指无线电视事业及卫星广播电视事业.

  第 3 条

  本办法奖励项目如下:

  一、节目奖:

  (一)戏剧节目奖.所称戏剧节目,指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各集节目加总後之播送或传输时间长度(包含广告部分)达六百分钟之连续剧.

  (二)迷你剧集奖.所称迷你剧集,指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各集节目加总後之播送或传输时间长度(包含广告部分)未达六百分钟之单元戏剧或剧集,且应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二集以上.前述之单元戏剧、剧集需有完整之故事主轴及叙事脉络.

  (三)电视电影奖.所称电视电影,指公开播送之电视电影,且应有完整之故事主轴及叙事脉络.

  (四)自然科学纪实节目奖.所称自然科学纪实节目,指以提供自然科学或科技等为内容之纪实节目.

  (五)人文纪实节目奖.所称人文纪实节目,指以提供艺术、文化等为内容之纪实节目.

  (六)儿童少年节目奖.所称儿童少年节目,指针对儿童或少年制播之节目.

  (七)生活风格节目奖.所称生活风格节目,指提供美食、旅游、流行文化、健康、美妆、艺文时尚、室内设计、休闲等生活资讯节目,或藉由亲身探访介绍上述内容之节目.

  (八)综艺节目奖.所称综艺节目,指以音乐(含音乐竞赛节目)、歌舞(含歌舞竞赛节目)、才艺表演、短剧、游戏、竞赛等元素为内容之节目.

  (九)益智及实境节目奖.所称益智及实境节目,指以益智、实境或互动为内容之节目.

  (十)动画节目奖.

  二、个人奖:

  (一)戏剧节目男主角奖.

  (二)戏剧节目女主角奖.

  (三)戏剧节目男配角奖.

  (四)戏剧节目女配角奖.

  (五)戏剧节目新进演员奖.所称戏剧节目新进演员,指该参赛戏剧节目为其首次担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从未於电影、迷你剧集、电视电影或其他戏剧节目中担任主角或配角者.

  (六)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主角奖.

  (七)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主角奖.

  (八)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配角奖.

  (九)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配角奖.

  (十)迷你剧集(电视电影)新进演员奖.所称迷你剧集(电视电影)新进演员,指该参赛迷你剧集、电视电影节目为其首次担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其从未於电影、戏剧节目或其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中担任主角或配角者.

  (十一)戏剧节目导演奖.

  (十二)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导演奖.

  (十三)非戏剧类节目导演奖.

  (十四)非戏剧类节目导播奖.

  (十五)戏剧节目编剧奖.

  (十六)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编剧奖.

  (十七)自然科学纪实节目主持人奖.

  (十八)人文纪实节目主持人奖.

  (十九)儿童少年节目主持人奖.

  (二十)生活风格节目主持人奖.

  (二十一)综艺节目主持人奖.

  (二十二)益智及实境节目主持人奖.

  (二十三)摄影奖.

  (二十四)剪辑奖.

  (二十五)音效奖.

  (二十六)灯光奖.

  (二十七)美术设计奖.

  三、节目创新奖.所称节目创新,指运用创新之技术制播节目,或自创节目模式制作节目,且对电视产业技术或节目制作有开创性贡献者.

  四、特别奖项.指对提升电视产业技术、推动电视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从事电视事业有杰出成就之个人或团体.

  第 4 条

  本办法奖励方式如下:

  一、入围节目奖项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每一奖项得奖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并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

  二、入围个人奖项及节目创新奖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围时,奖状各一.每一奖项得奖者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二人以上共同得奖时,金钟奖奖座各一,奖金均分.

  三、特别奖项得奖者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其得奖名额及奖项名称由特别奖项评审小组决定之.

  第 5 条

  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奖项之评审,由文化部(以下简称本部)遴聘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小组为之;同条第四款特别奖项之评选,由本部另遴聘专业人士组成特别奖评审小组为之;评审结果及评审委员名单,将於本部网站对外公开.

  评审委员应秉持利益回避及价值中立原则,公正执行任务,且不得干涉其他组别之评审内容.评审委员均应签属切结书,同意遵守利益回避原则及对评审身分、评审过程及结果保密,若有违前述规定时,应请辞评审委员,并应将评审审查费用缴回本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称影视局);评审委员应聘时应填具同意书,同意本部於入围名单公布後,将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姓名对外公开;得奖名单公布後,将全体评审委员名单对外公开.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一、内容创意.

  二、制作水准.

  三、表现技巧.

  第三条第三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一、创新性.

  二、制作水准.

  三、表现技巧.

  第 6 条

  各奖项报名者资格如下:

  一、节目奖、个人奖及节目创新奖:应由电视事业、电视节目制作业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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