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广播金钟奖奖励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无线广播事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广播节目制作业、广播电视广告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对提升无线广播产业技术、推动广播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从事广播事业有杰出成就之个人或团体.
第 3 条
本办法奖励项目如下:
一、节目奖:
(一)流行音乐节目奖.所称流行音乐节目,指以中外通俗音乐、歌曲为内容之节目.
(二)非流行音乐节目奖.所称非流行音乐节目,指以中外非通俗音乐、歌曲为内容之节目.
(三)教育文化节目奖.所称教育文化节目,指具教育文化内容与意义之节目.
(四)儿童节目奖.所称儿童节目,指针对未满十二岁之儿童制播之节目.
(五)少年节目奖.所称少年节目,指针对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少年制播之节目.
(六)社会关怀节目奖.所称社会关怀节目,指以关怀社会群众、促进社会整体福祉为内容之节目.
(七)艺术文化节目奖.所称艺术文化节目,指以传扬、提升艺术文化欣赏、表演为内容之节目.
(八)综合节目奖.所称综合节目,指提供生活资讯、流行新知、健康育乐等多元性、综合性之节目.
(九)社区节目奖.所称社区节目,指以服务地区及发扬地区特色之节目.
(十)广播剧奖.所称广播剧,指具有故事情节,并结合人声、对白、音效、音乐等元素,呈现该故事之场景、人物互动与剧情之节目.
(十一)单元节目奖.所称单元节目,指以一定单元名称,提供各类资讯或宣导,且长度不超过五分钟之节目.
二、个人奖:
(一)流行音乐节目主持人奖.
(二)非流行音乐节目主持人奖.
(三)教育文化节目主持人奖.
(四)儿童节目主持人奖.
(五)少年节目主持人奖.
(六)社会关怀节目主持人奖.
(七)艺术文化节目主持人奖.
(八)综合节目主持人奖.
(九)社区节目主持人奖.
(十)企划编撰奖.
(十一)音效奖.
三、广告奖:
(一)商品类广告奖.
(二)非商品类广告奖.
四、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所称电台品牌行销创新,指提高民营无线广播事业电台经营绩效及品牌形象之品牌行销、企制概念、宣传或跨媒体整合模式之创新作为.
五、创新研发应用奖.所称创新研发应用,指个人或团体创新研发之理论、数位技术、应用或业务方案,且经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或广播电视广告业采行,对该事业有实质助益者.
六、特别奖项.指对提升无线广播产业技术、推动广播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从事广播事业有杰出成就之个人或团体.
第 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