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及农业合作社申请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登记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四十七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农民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且以独资或合夥组织经营者,得申请登记为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七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农场:
一、依农场登记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取得登记证.
二、依森林登记规则第三条或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林业主管机关之图簿登载或取得登记证.
三、依渔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区划渔业权执照或专用渔业权入渔权证明,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订定之陆上鱼塭养殖渔业之登记及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取得陆上鱼塭养殖渔业登记证.
四、依畜牧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取得畜牧场登记证书或依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取得畜禽饲养登记证.
五、依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休闲农场许可登记证.
第 3 条
合作社具备下列资格者,得申请登记为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七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农业合作社:
一、依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取得登记,并经营农业生产或运销业务之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