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0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私募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变动、申购赎回情况以及投资者权益、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其他信息。其中特别提到,对于私募基金底层资产情况,通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其他私募基金投资的,应当穿透披露最终底层资产。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底层资产的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披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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