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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嵌套下投资者维权路径


作者名称:孙显,李哲远
文章名:私募基金多层嵌套下的投资者保护探究
来源:证券法律评论(2024卷)

    

  在投资者遭受损失时应为其维权提供司法保障和支持。从私募基金的多层嵌套的典型构架上看,不但应当积极保障投资者的横向维权路径,即合理认定管理人、托管人的责任,并且,也应当积极保障投资者的纵向维权路径,即实现投资者对下层产品责任主体直接追偿。
  (一)多层嵌套下维权横向路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责任认定
  1.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通俗意义上的基金“大管家”,基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对募资备案、投资、风控、收益分配、信息披露、资料保存等基金设立与运行行为负有全面责任,[1]对基金管理和运作负有诚实信用、审慎勤勉的义务。多层嵌套下追究管理人的责任主要是基于上述嵌套模式下管理人存在违约或者过错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关于多层嵌套构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对于多层嵌套模式被监管禁止目前已经非常明确,但是嵌套模式的形成是一个过程,目前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规定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2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当然,行政监管整改过渡期间安排不影响对于管理人就嵌套层级民事层面的过错认定。
  按照现有规则,私募基金嵌套层级限制有两个关键时间节点:一是2018年《资管新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下同)出台,对于资管产品的嵌套作出规范,但监管机关并未明确《资管新规》适用于私募基金,市场层面亦有不同程度的解读;二是2023年9月1日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4]这在规范层面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面应当受到《资管新规》的限制。
  因此,在2018年《资管新规》之前,认定管理人对于私募基金多层嵌套是否违反禁止性规范,可能存在一定争议,但在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设立的基金产品如果存在嵌套问题,应当一律认为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必然存在民事层面的过错。对于在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至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期间的私募基金如果存在嵌套问题,虽然无法认定其违反了禁止性规范,但是依然要从管理人是否存在主动排查、告知、整改嵌套模式以及嵌套与损失之间的关联等层面,考虑管理人是否本着勤勉审慎的原则履行管理职责,综合各种因素认定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
  (2)关于投资范围、策略、比例。
  私募基金的多层嵌套重要的目的之一是隐瞒投资资金的去向,规避对于投资范围的要求。公开信息显示,在华某新动力母基金案件中,投资人的资金在层层嵌套下,原本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却变成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5]显然,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在案人员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灵活及缺少监管的情况,将资金对外转出,造成投资人的损失。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策略、比例通常是投资者与基金约定的事项,管理人对此负有的职责应当是严格基于合同约定,保障基金投向符合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比例。
  实践中对基金投向约定可能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基金合同中对于投资范围、策略、比例的约定限于上层基金产品,上层基金产品管理人也主张其核查范畴限于上层产品的投向,只要保证上层产品的投向符合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以及比例,即认为管理人是勤勉审慎的。管理人对基金的信义义务应当达到勤勉审慎的程度,对于产品的最终投向,管理人应当进行穿透性核查,尤其在《资管新规》出台背景下,所谓嵌套模式已经被监管政策所禁止,单纯核查合同中约定的上层基金产品投向不能免除其勤勉审慎义务,如果其没有尽到基本的穿透核查职责,仍可以认定其构成违约或者存在侵权意义上的过错。第二,基金合同中对于投资范围、策略、比例的约定过于笼统,导致投资者无法主张管理人存在违约或者侵权。所谓投资范围、策略、比例等方面的约定或者限制,最终映射的是投资者与基金就投资风险控制的合意。而管理人对于基金投资风险负有极大的提示与控制义务,当基金合同中对于投资范围、策略、比例的约定过于笼统,又试图通过嵌套模式规避违约可能时,应当依据基金合同及产品设立、推介过程中各方对于基金投资风险的认识,认定管理人是否存在违约或者侵权意义上的过错。
  (3)关于信息披露。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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