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情况进行规制,第二款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情况进行规制。
对于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情况,实践中认为系“僵尸企业”。这些“僵尸企业”的存在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经济数据失真,给政府科学决策造成了困难,为此,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对吊销营业执照进行了专门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认定公司未开业以及长期停业。实践中可参考2016年《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进行认定,即公司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公司登记机关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报税、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另外,新修订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