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自然人冒用公司名义进行交易活动的法律责任


作者名称:李俊晔,宁晓栩,郭融,邵一峰
来源:新公司法实务问题精释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对其债务承担独立责任,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对外从事商事活动,是对交易相对方的欺骗,也是对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破坏,《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均对公司登记进行了规定。[1]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