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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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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重大遗漏报告的法律责任


作者名称:李俊晔,宁晓栩,郭融,邵一峰
来源:新公司法实务问题精释

    

  实践中,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主要是指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条之规定,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对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对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实践中,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情况,涉及实缴注册资本的,都可能需要验资。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即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实践中,对于认缴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的时间点既不是公司设立时,也不是出资期限届至时,而应当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缴纳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即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价额。此外,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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