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合并、分立、减资、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或者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都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公司法》对合并、分立、减资、清算时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均进行了明确规定。[1]同时,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若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公告,或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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