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后,相对人又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给第三人的情形,日本民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设有转得人规则。424条之五。" >[1]所谓转得人(间接受让人、间接受益人),是指自受益人(即债务人的相对人)处取得权利的人。[2]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文义表述,目前,《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尚无转得人规则,造成实践中观点的冲突。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可以一并撤销相对人与转得人的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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