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于本条规定的承租人合同解除权的要件应作完整理解,既要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也要审查是否系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在这两个方面的条件中,非因承租人原因和法定事由是前提性条件,租赁物无法使用是结果性条件。通过将两个方面条件相结合以判断承租人合同解除权能否成立。
第二,根据本条规定,满足前述两方面条件,承租人取得合同解除权,自无疑义。但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符合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且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如果承租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继续支付租金,通常出租人不会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本条规定的重点在于赋予承租人在三种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并不涉及出租人的解除权。但实践中也不能绝对排除此三种情形下,出租人出于免受行政处罚等原因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此种经出租人通过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