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设置高违约金的初衷在于约束对方认真履行合同,以高违约金震慑合同相对方,其目的是提高违约成本,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但是实务中经常会发现当事双方动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总金额50%、100%的违约金,加上累计规则,甚至超过了合同标的总额。殊不知,过高的违约金虽能震慑对方,但囿于违约金损失补偿的性质,一方违约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常不会支持相对方如此之高的违约金。此种欠缺法律常识的条款不仅在发生争议时很难得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其适用效果往往也适得其反。
为防止一方违约时对方主张过高的违约金,法律规定了多个限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规则,如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