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为了避免对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产生重大影响、避免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与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之间出现物业服务的空缺,实现新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顺利衔接,保障物业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民法典第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在合同终止后的继续服务义务。前期物业服务人同样受此规定约束,承担该项法定义务。即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的物业服务人接管前,前期物业服务人负有继续服务的义务。
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被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为避免物业服务空白期的形成,以保障物业服务不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而中断,根据民法典第950条的规定,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这是物业服务的履行诚信原则的要求,如果物业服务人就此已完全退出,将导致该物业服务区域无人服务和管理的境地,影响全体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