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均有期限限制,该期限一般在出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国家还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设定了最长使用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就面临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续期、续期程序以及是否缴费等问题。民法典第359条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分别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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