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属于地上定着物,与土地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从自然属性上讲,房屋等建筑物是不可脱离土地而存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流转。虽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归属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转让中必须实行“房地一致”原则。实行“房随地走”已作为实现房地一致的方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第3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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