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法典第2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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