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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同意规则的单独同意和书面同意


作者名称:陈龙业,贾玉慧,郭锋
文章名:《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探讨——基于《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联的视角
来源:公检法办案指南(2021年第4辑)

    

  单独同意区别于一般同意,单独同意实际上属于一种特别同意。所谓单独同意,是指在处理特殊的个人信息或处理个人信息的特殊行为、场景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就其处理目的、行为等单独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单独同意”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将相应的场景的同意与其他同意区分开来,做到“一处理一告知一同意”,而不能将其与其他场景下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糅合在一起,或者隐匿在其他事项中,通过一揽子授权的方式取得个人同意或接受,避免过度索权、随意收集等违法违规情形。而一般同意应理解为概括同意,虽然也要求“明确、自愿”,但并不一定针对一个具体的事项,可以是针对将来信息处理行为概括的、一揽子的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第23条)、公开所处理的个人信息时(第25条)、公共场所设备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时(第26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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