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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的方式


作者名称:贺小电
来源:破产法原理与适用(第二版)上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权确认具有直接裁定确认与诉讼确认、仲裁确认3种方式。

  (一)直接裁定确认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据之,这种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确认债权的方式,适用于债务人、债权人对经过管理人审查编制的债权表记载,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而没有异议的债权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存在异议的,说明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与被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之间对该债权存在争议,则需要另行寻求途径加以认定,而不能直接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二)诉讼确认方式

  诉讼程序确认债权方式,即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方式,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在审查后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非劳动债权,或者劳动债权人对管理人调查后就劳动债权列出清单记载的劳动债权存在异议,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债权确认方式。具体来说,适用两种情况:一是适用于债权人、债务人对经过管理人审查编制的债权表记载,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而具有异议的非劳动债权,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二是适用于劳动债权人对管理人就劳动债权进行调查后列出清单记载的劳动债权存在异议,在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三)仲裁确认方式

  仲裁确认方式,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劳动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存在异议,根据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通过仲裁裁决的债权确认方式。
  我们知道,有关债务人的民事纠纷,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当事人之间不仅可以依法约定管辖法院,而且可以约定主管机构,如选择仲裁。选择仲裁的,根据《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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