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第77条关于意思表示由第三人转达的规定、第79条第1款关于共同代理中部分代理人擅自行动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第79条第2款关于多个被代理人共同委托时部分被代理人违约责任的规定、第80条关于紧急情况下的转代理的规定等,均属于与民法典精神不冲突且有指导价值的条文。此外,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关于追认的意思表示生效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关于被代理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的规定,对于准确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及有关各编关于追认的规定也有重要价值。具体参考适用思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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