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保障了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益,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在确定的财产权登记条件已经具备,或者所附条件具备以及所附期限到来时,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积极申请登记,实现请求权指向的物权变动的效果。如果此时预告登记权利人消极怠于行使权利,必将造成现实登记权利人处分权行使的长期限制,对登记权利人带来不利,有悖于民法公平原则以及“物尽其用,鼓励交易”的民事财产立法宗旨。因此,有必要对预告登记消灭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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