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对职场性骚扰行为,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均进行了特别的规制,即由用人者承担雇主责任。这种做法是世界性的趋势,似乎已经成为国际通例。而由雇主承担责任时,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雇主如果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法定的照顾、管理和扶助保障义务,则推定其有过失,从而承担责任。此时,其责任构成当然有所区别。在职场性骚扰的侵权责任中,应当规定为连带责任,即行为人和雇主连带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我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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